广州市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2, 2023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3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22年12月22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增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制定支持增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依法建立增城开发区事项报批绿色通道。
管委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增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文件;
(二)会同增城区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增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
(三)对增城开发区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
(四)负责增城开发区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招商引资、经济统计和企业服务等工作;
(五)负责增城开发区自然资源、安全监管等综合管理工作;
(六)国家、省、市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制定公布交由管委会行使的市级经济、建设管理权限目录,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评估、动态调整。
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承接的市级经济、建设管理权限的实施情况。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现场指导、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指导和监督。
管委会应当在管理体制、审批服务和运营模式等方面进行创新,建立健全适合增城开发区发展需要的管理模式,委托社会组织承接专业性、技术性或者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法参与增城开发区的投资建设、资源配置使用以及运营服务等活动。
开发建设
管委会应当坚持全市规划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原则,依据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增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生产、生活、生态等各类功能分区,保障重大公益性项目、跨区域项目规划选址工作的落实,促进产业发展和人居环境改善,推进产城融合、城乡融合。
管委会应当建立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定期评估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广州东部一体化发展,加快建设增城开发区与市中心城区、珠江口两岸城市、港澳地区之间的快速交通网络,促进交通基础设施与园区的有效衔接。
管委会应当会同增城区人民政府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运用互联网、云计算、智能传感、卫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完善现代化市政基础设施智能网络,推进建设智能化的交通、电网、气网和供排水保障系统,构建城市智能运行模式和智能治理体系,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管委会应当在以下方面对增城开发区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
确保土地利用以产业用地为主导,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用于重点发展的产业;
(二)加强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保障,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适当增加生活性服务业用地供给;
(三)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动态评估制度,从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和综合效益等方面进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建立存量用地二次开发利用制度,通过提高容积率、厂房分割转让、收储合理补偿、土地整合开发等方式探索留用地和低效工业用地的开发利用模式,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土地利用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管委会依法依规制定实施。
在编制增城开发区建设和开发利用等相关规划时,组织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跨区域项目需要占用增城开发区用地或者其地下空间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办理项目选址手续前,征求管委会、属地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管委会、属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答复。
增城开发区应当依托自然生态、历史文化、特色农业等旅游资源,开发文化旅游项目,开展民俗、公益等特色活动,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山水文化宜游区。
Chapter 3产业发展
(一)智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
(二)新型显示、电子信息、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三)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智能装备、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
(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现代物流、融资租赁、总部经济等现代服务业;
(五)大健康、智能家居、休闲服装、食品饮料等产业;
(六)其他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对增城开发区的重点发展平台建设给予支持。
管委会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对重点产业在资金支持、企业培育、产业引导、土地供应、物业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增城开发区重点产业扶持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增城开发区应当探索建立与港澳的合作协调机制,在规划、用地、招商、投资、贸易、金融等多领域加强合作,促进产业发展。
管委会应当推动企业建设新兴产业发展联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进企业相互协作和资源整合,培育壮大产业集群。
管委会应当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发展外贸综合服务、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
Chapter 4科技创新
管委会应当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建立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制度,创新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方式、科研经费使用、人才评价等机制。
增城开发区应当推动设立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示范基地,实行创新创业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奖励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增城开发区参与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建设,加强科技创新合作,探索有利于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和区域融通的政策举措。
管委会应当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建立新型研发机构、产学研合作联盟及院士工作站等科研平台,合作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实现科技资源开发共享。
管委会应当建立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支持制度,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产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
知识产权、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活动提供知识产权展示、登记、评估、咨询和融资推荐等服务。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探索与企业联合建立高价值专利创造中心,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Chapter 5服务保障
管委会应当建立完善人才政策和服务保障体系,通过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人才奖励制度、人才公寓、人才培训机构、人才交流机制、引进优质教育医疗资源等方式,为人才提供户口迁移、住房、培训交流、就医、子女义务教育等服务和保障。增城开发区人才保障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公布。
市人民政府支持增城开发区建设国际化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区,将侨梦苑华侨华人创新产业聚集区纳入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培养高地,探索开展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对港澳台及国外创新创业人才施行签证、工作、居留、税收、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人才政策,营造国际化的人才工作生活环境。
管委会应当将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制定和公布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指南,并对清单内的政务服务事项推行一门受理、一网通办、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集成服务模式。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程序规范、业务系统权限调整、数据共享等方面给予管委会支持。
管委会应当建立政银担保风险共担机制,推动增城开发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区功能升级,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再贴现等金融工具支持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增城开发区建设,通过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设立专项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企业发展,加强与相关投资基金合作,拓宽产业投融资渠道。
对来增城开发区工作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或者海外科技专家进出境所携带的自用物品以及科研、教学物品,管委会应当协调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提供通关便利并落实税收优惠。
管委会应当制定促进政策,推动在增城开发区设立金融、法律、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各类专业服务机构,为增城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增城开发区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支持先行先试,宽容失败,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