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 202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3
- Articles
- 51 articles
(2022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自成封闭体系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检查。有关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全程线路均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人民政府配合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影响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车站、车辆基地、变电站等周边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合同约定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施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为轨道交通提供电力、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
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制止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Chapter 2运营安全基础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合理连通周边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公用设施等建筑,保障出入口的数量和功能,满足紧急疏散的安全需求。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全程参与轨道交通工程不载客试运行,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察看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整改落实。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
初期运营期间,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和质量进行监控,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Chapter 3设施安全与保护
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不得影响正常运营,不得影响安全标志和乘客导向标识的识别、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出入口、通道、应急疏散设施空间和防火间距。
轨道交通车站站台、站厅层不得设置妨碍安全疏散的非运营设施。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四)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一百米内。
前款规定范围包括地上和地下。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在具备条件的安全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采砂、疏浚河道;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筑物、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六)电焊、气焊或者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巡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应当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逾期未改正的,及时报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作业单位应当对运营单位巡查提供必要便利。
地下管线检查维护或者抢修抢险作业需要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配合的,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轨道交通沿线绿化应当符合相关规范,为轨道交通检修维护预留条件并提供便利。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
(二)损坏车辆或者干扰车辆正常运行;
(三)损坏或者干扰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视频监控设备、通信信号、供电系统及站外附属设施等;
(四)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五)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六)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Chapter 4运营组织安全
(一)制定并落实安全运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二)保证安全运营资金投入;
(三)定期检查安全运营工作,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四)依法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五)按照规定与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平台共享运营安全信息,接受一体化调度指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运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尽快消除重大隐患;对非运营单位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和安全背景审查,考核或者安全背景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岗位工作。
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驾驶员职业准入资格。运营单位应当对列车驾驶员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服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管理,自觉维护运营安全秩序,保护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对违反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乘客,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告,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
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发现非法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阻碍列车正常运行或者强行上下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控制室、车辆驾驶室等非公共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高架、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屏蔽门等设施;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六)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七)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八)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九)向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投掷物品;
(十)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十一)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二)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Chapter 5应急管理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制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轨道交通沿线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本单位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车站、车辆、地面和高架线路等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按照规定在车站、车辆内配备灭火器、报警装置和必要的救生器材,并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其中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当纳入日常工作,开展常态化演练。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公众参加应急演练,引导公众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现场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各自岗位职责开展现场处置,通过广播系统、乘客信息系统和人工指引等方式,引导乘客快速疏散。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相应级别的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和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
因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恶劣气象条件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客流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暂停线路运营或者部分区段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公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客运协调工作。
Chapter 6法律责任
市和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全程参与试运行的;
(二)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的;
(三)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的;
(四)未建立巡查管理制度或者未对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安全保护区开展日常安全巡查的;
(五)未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和安全背景审查的;
(六)列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的;
(七)未对列车驾驶员定期开展心理测试或者未将心理测试不符合要求的列车驾驶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八)进行改建、扩建、设施设备重大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系统调试等作业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九)未建立本单位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
(十)未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
(一)进行改建、扩建、设施设备重大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系统调试等作业,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暂停线路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或者暂停线路运营、缩短运营时间未按照要求及时告知公众的;
(二)因应急需要采取限流、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未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的。
Chapter 7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