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阻碍列车正常运行或者强行上下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控制室、车辆驾驶室等非公共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高架、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屏蔽门等设施;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六)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七)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八)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九)向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投掷物品;
(十)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十一)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二)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