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全程参与试运行的;

(二)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的;

(三)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的;

(四)未建立巡查管理制度或者未对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安全保护区开展日常安全巡查的;

(五)未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和安全背景审查的;

(六)列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的;

(七)未对列车驾驶员定期开展心理测试或者未将心理测试不符合要求的列车驾驶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八)进行改建、扩建、设施设备重大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系统调试等作业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九)未建立本单位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

(十)未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