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时,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相关应急预案并参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应对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因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恶劣气象条件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客流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暂停线路运营或者部分区段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公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客运协调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