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

(二)损坏车辆或者干扰车辆正常运行;

(三)损坏或者干扰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视频监控设备、通信信号、供电系统及站外附属设施等;

(四)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五)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六)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