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轨道交通地面、高架线路沿线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植物、堆积物等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轨道交通线路限界。沿线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植物、堆积物等妨碍行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不能消除影响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但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轨道交通沿线绿化应当符合相关规范,为轨道交通检修维护预留条件并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