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Chapter 4 运营组织安全Article 31In force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乘客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非法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