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车站、车辆、地面和高架线路等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按照规定在车站、车辆内配备灭火器、报警装置和必要的救生器材,并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