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告,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