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8, 2022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2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22年8月26日朝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行为。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评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责任部门和专门人员,推进工作落实。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Chapter 2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知晓朝阳历史文化,弘扬传承赵尚志、陈镜湖等英雄模范的革命精神,争做遵纪守法、忠诚担当、执着奉献、诚实守信、文明有礼的朝阳人。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做到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言文明。
(一)着装得体,举止文明,不高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不在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停放;
(四)合理选择场地、设备和时间开展娱乐、健身活动,遵守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
(五)不侵占、损毁下水井盖、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设备;
(六)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
(七)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非禁烟区吸烟时主动避开他人;
(三)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进入公共场所应当按要求佩戴口罩,并保持社交距离;
(四)不向大凌河等公共水域倾倒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五)不在城市园林绿地内攀折树枝、采摘花果、践踏草坪;
(六)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七)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不违规变道、停靠、鸣笛、使用灯光和声响装置,不拨打和接听手持电话;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积水路段时,减速行驶,主动礼让行人;遇到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主动避让;
(三)驾驶非机动车不违规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不逆行、乱穿马路,不违规载人、载物;
(四)机动车按标识方向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无障碍停车位等;非机动车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定停放地点的,停放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不与驾驶人攀谈,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六)爱护共享车辆,规范使用并有序停放;
(七)其他维护交通出行秩序的行为规范。
(一)不在城市建(构)筑物以及城市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等公共设施、树木、居住区墙面、楼道等处刻画、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在室内进行装修作业、居家娱乐、体育锻炼、饲养宠物、聚会聚餐、使用家用电器和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时,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和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
(三)不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出门遛犬系牵引绳,及时清理犬粪;
(四)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绿化、美化活动,不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不在住宅小区公共绿地种植瓜果蔬菜;
(五)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在住宅小区内停放车辆不堵塞他人车库和占用他人停车位,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六)不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充电,不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七)不从建筑物向外抛掷、抛洒物品;
(八)其他维护社区文明的行为规范。
(一)保持村镇道路、房前屋后干净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柴草、粪便、土石等杂物;保持家禽家畜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二)不向河道、沟渠内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抛弃动物尸体;
(三)不在公路、村路、巷道上打场晒粮;
(四)依法妥善处理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等生产废弃物;
(五)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一)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二)出租车等营运车辆不拒载、甩客、故意绕道行驶以及利用对讲设备谈论与工作无关事宜;
(三)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明码实价,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计量失准;
(四)不违反规定排放油烟,不乱倒餐厨垃圾;
(五)不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六)其他维护经营秩序的行为规范。
医务人员应当文明行医,尊重患者,恪守医德。
(一)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油、气等公共资源;
(二)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文明用餐,适量点餐、取餐,践行“光盘行动”;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四)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以献花、植树、清扫墓碑、朗读祭文等方式开展文明祭祀;
(五)积极参与全民健身、全民阅读活动;
(六)积极参与化石文化、红山文化、三燕文化等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的宣传、保护工作;
(七)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八)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九)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其他慈善公益活动,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十)其他应当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
Chapter 3促进与保障
对列入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综合整治工作机制,采取重点监管、联合执法等方式,遏制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平台,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查处不文明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住宅小区信息栏等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查处违规养犬、乱涂写、乱刻画、噪音扰民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
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应当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住宅小区、乡村显著位置设置便民服务宣传栏,用于张贴居(村)民公约、社区通知、便民广告等便民服务信息。便民服务宣传栏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常态管理,定期更新维护。
鼓励住宅小区建设和完善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鼓励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电动车车棚和具有短路保护、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安全充电装置。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
(一)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二)慈善公益激励机制。对从事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三)见义勇为激励机制。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保护、优待、抚恤补助政策,尊重、保护、帮助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表彰激励机制。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倡导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广告,褒扬文明行为先进事迹。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袋等废弃物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二十元罚款;
(二)在城市建(构)筑物以及城市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等公共设施、树木、居住区墙面、楼道等处刻画、涂写或者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进行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进行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居家娱乐、体育锻炼、饲养宠物、聚会聚餐、使用家用电器和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对有关设施、场所疏于规划、建设、管理、维护,致使供给严重不足、设施严重残缺或者丧失功能的;
(二)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或者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Chapter 5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