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经营者应当维护经营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二)出租车等营运车辆不拒载、甩客、故意绕道行驶以及利用对讲设备谈论与工作无关事宜;

(三)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明码实价,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计量失准;

(四)不违反规定排放油烟,不乱倒餐厨垃圾;

(五)不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六)其他维护经营秩序的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