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对有关设施、场所疏于规划、建设、管理、维护,致使供给严重不足、设施严重残缺或者丧失功能的;

(二)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或者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