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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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1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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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1990年12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决定;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遇有特殊情况,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会议主席团名单草案;
(三)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告;
(五)必要时提出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办法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临时召集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关于通知代表时限的规定。
预备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预算审查小组、议案审查小组,在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决算审查和议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纳入工作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提供项目的基本情况。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安排必要时间对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进行审议。代表审议时,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委派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年度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办法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年度民生实事正式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本条例所称民生实事项目,是指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有权决定,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或者由政府主导,具有普惠性、公益性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
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另行选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代表。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委员三至五名组成,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前款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时,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和代表出缺情况应当印发本次会议。
Chapter 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主席、副主席
主席团成员的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人口规模并结合结构需要确定,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主席团成员应当相对固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配备至少一名专职工作人员。
(一)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业务知识;
(二)每年选择三个以上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三)听取代表和有关方面对本级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和调整方案的意见建议;
(四)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将代表履职活动中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整理规范后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本行政区域工作机构的工作;
(七)建立和完善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制度,协助代表及时答复选民来信、接待选民来访,依法组建代表小组,丰富代表小组活动形式和内容,建立代表履职档案;
(八)统筹组织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代表小组活动,建设和管理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确定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主任、副主任和代表联络站站长、副站长,组织代表开展“混合编组、多级联动、履职为民”工作;
(九)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开展选民评议代表活动;
(十)指导选区依法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一)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规范性文件性质的决议、决定,报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
(十二)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或者委托的工作。
主席团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对全面履行前款规定职责作出具体安排和部署。主席团年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开展相关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并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开展前款规定的活动,由主席团具体组织实施。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主席或者副主席。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一)实施主席团年度工作计划;
(二)落实代表联络机制,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保障;
(三)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四)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指导代表履职活动中心和代表联络站的建设、管理;
(六)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Chapter 4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本级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本级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代表参加前款规定的各项活动时,不直接处理问题。
选民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