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设副主席一至二名。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主席或者副主席。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