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各举行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