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广泛听取当地人民群众、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拟定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并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意见。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纳入工作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提供项目的基本情况。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安排必要时间对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进行审议。代表审议时,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委派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年度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办法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年度民生实事正式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本条例所称民生实事项目,是指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有权决定,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或者由政府主导,具有普惠性、公益性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