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工作的指导,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统筹安排一至两个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联合开展监督或者视察、调研活动。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开展前款规定的活动,由主席团具体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