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通过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办理,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遇有特殊情况,答复期限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主席团报告,由主席团汇总后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予以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