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一)实施主席团年度工作计划;

(二)落实代表联络机制,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保障;

(三)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四)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指导代表履职活动中心和代表联络站的建设、管理;

(六)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