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February 8, 2022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2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21年8月25日贵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一)市辖区的建成区;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园区、西江教育园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广告设施发布广告;
(二)利用道路两侧、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车库车棚等公共设施发布广告;
(三)利用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广告;
(四)利用车辆、船舶等移动交通工具或者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以及空中移动设施发布广告。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在其住所地或者经营场所范围内,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匾额、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
受理投诉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Chapter 2设置与使用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对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合理规划,明确禁设区和限设区,在规划区科学统筹、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的户外广告空间用于设置公益广告。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符合国家关于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使用光源性装置的,应当符合《建筑照明设计规范》《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避免对生产生活和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数量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临时性非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在公共信息栏或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划定的场所、设施设置。
(一)不得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五十米范围内以及朝向道路来车方向设置;
(二)不得播放声音;
(三)设置在商业街区的,夜间亮度不得超过一千坎德拉/平方米;设置在其他区域的,夜间亮度不得超过四百坎德拉/平方米;
(四)限设区内只能设置公共信息电子显示装置;
(五)开启时间不得早于七时三十分,关闭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二时三十分。遇重大节日或者重要活动时,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墙);
(三)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四)在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管线工程保护范围;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禁设的其他区域。
(一)利用市政公用、电力、通信、燃气、消防安全或者无障碍等公用设施,妨碍其正常使用的;
(二)利用行道树、绿化隔离带、绿篱等绿化设施,严重影响绿化景观的;
(三)利用建筑物楼顶及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安全或者城市容貌的;
(四)利用其它设施,妨碍正常生产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五)法律、法规禁设的其他情形。
(一)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二)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按相关规范配置夜景光源;
(四)不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等正常功能;
(五)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
除临街第一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统一规范设置。
(一)招牌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
(二)将招牌设施更改为户外广告设施的。
户外广告设施招投标、拍卖等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布公益广告的数量、时限、形式等条件。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商业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鼓励发布与古郡新城景观相融合、与贵港历史文化相承接、与公众普遍接受和欣赏习惯相契合的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Chapter 3许可与备案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依照设置的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设置人应当在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之日起十日内,将具体位置、设置效果图及其联系方式等报送县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广告设置人还应当在活动举办的十五日前向活动所在地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一)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为五年;
(二)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为五年;
(三)建筑物楼顶及外立面户外广告设施为三年;
(四)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前款第一至三项使用期满需要续期的,设置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每次续期不得超过一年,累计续期不得超过两次。
利用车身进行广告宣传的,广告设置人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身颜色变更手续。
Chapter 4维护与管理
户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褪色、残缺、内容显示不完整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市容情形的,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更新维护。
在当地气象部门发出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专人值班值守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拆除。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届满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应当自设置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拆除;
(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被撤销、注销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被撤销、注销之日起十日内拆除;
(三)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开业庆典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拆除。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依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牌设置人自变更经营地点、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发生之日起,超过十日未拆除招牌并恢复附着建(构)筑物原状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依法处理举报、投诉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Chapter 6附则
(一)广告设置人,是指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二)招牌设置人,是指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招牌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三)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实物载体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