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存在安全隐患,设置人逾期不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