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依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