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严格控制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除遵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五十米范围内以及朝向道路来车方向设置;

(二)不得播放声音;

(三)设置在商业街区的,夜间亮度不得超过一千坎德拉/平方米;设置在其他区域的,夜间亮度不得超过四百坎德拉/平方米;

(四)限设区内只能设置公共信息电子显示装置;

(五)开启时间不得早于七时三十分,关闭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二时三十分。遇重大节日或者重要活动时,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