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经营期限如下:

(一)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为五年;

(二)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为五年;

(三)建筑物楼顶及外立面户外广告设施为三年;

(四)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前款第一至三项使用期满需要续期的,设置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每次续期不得超过一年,累计续期不得超过两次。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