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申请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的,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的材料。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广告设置人还应当在活动举办的十五日前向活动所在地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