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广告设置人未及时维修或者拆除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牌设置人自变更经营地点、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发生之日起,超过十日未拆除招牌并恢复附着建(构)筑物原状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