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3, 2021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2
- Articles
- 24 articles
(2002年5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2021年10月28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包括:
(一)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三)对本行政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市和区县(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教育督导日常工作。
市和区县(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区县(市)教育督导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区县(市)教育督导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应当及时向市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督学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任命。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督学,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规定晋升。兼职督学由市和区县(市)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聘任。
督学任命或者聘任的条件、程序以及任期等有关事项,依照国家和省教育督导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督学具有法律、法规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予以回避。
(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及执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情况;
(二)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情况;
(三)统筹推进学前教育优质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普通高中特色多样、职业教育提质培优、高等教育内涵提升、民办教育规范建设、特殊教育多元融合、终身教育开放便捷、校外培训机构诚信办学等情况;
(四)教育综合评价改革、教育民生项目实施、教育执法以及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
(五)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办学条件的保障与改善情况;
(六)校长队伍建设、教师配备以及待遇保障情况;
(七)协调推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情况;
(八)社会广泛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九)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等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特点,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分类督导:
(一)幼儿园的科学保教、规范办园、教职工待遇保障等情况;
(二)中小学校对学生权益平等保障、学生学业负担减轻、招生办学行为规范等情况;
(三)高等院校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毕业生就业、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力等情况;
(四)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毕业生就业等情况;
(五)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财政性教育经费使用、课程设置、教职工待遇保障等情况;
(六)社区教育学校的开放与资源开发共享、服务重点人群和满足基层群众需求等情况。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每三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在学校校(园)长一个任期结束时对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结合社会广泛关注、公众投诉举报较多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制定专项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专项督导。
(一)办学资质和教师资格;
(二)办学场所和设施的安全;
(三)培训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培训的内容;
(四)费用的收取、退还;
(五)广告宣传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在职教师在培训机构兼职情况;
(七)其他应当督导的事项。
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教育督导评价指标体系,为督学开展督导活动提供指引。教育督导评价指标体系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和跟踪督导。
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每学期不少于两次经常性督导。对因办学不规范等原因受到学生及其家长、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的学校,责任督学应当及时实施督导。
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督导后,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工作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存在危及师生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出整改建议,由教育督导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人民教育督导员制度,选聘品德端正、热爱教育事业、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职的人员担任人民教育督导员,参与教育督导工作。
教育督导机构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公众投诉举报较多的教育教学问题实施督导时,应当邀请人民教育督导员参与。
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评估监测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向社会公布。
督导报告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向社会公布。
社会公众对督导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布督导报告的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教育督导机构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予以反馈。
(一)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教育督导评价指标体系;
(三)督学任命、聘任以及教育督导责任区划分、督学动态调整等情况;
(四)教育督导报告以及教育评估监测结果;
(五)开展综合、专项、经常性教育督导的动态工作信息;
(六)其他与教育督导相关的信息。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教育督导数字化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教育督导机构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时,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将约谈情况报送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
教育督导机构在督导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违法线索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有权机关处理。有权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教育督导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