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负责审议教育督导重大事项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县(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教育督导日常工作。

市和区县(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区县(市)教育督导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区县(市)教育督导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应当及时向市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