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事项、程序,开展全面、系统的综合督导或者局部、单项的专项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每三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在学校校(园)长一个任期结束时对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结合社会广泛关注、公众投诉举报较多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制定专项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专项督导。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