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在校学生规模和学校管理状况等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责任区内每所学校至少指派一名责任督学,并建立责任督学定期轮换制度。
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每学期不少于两次经常性督导。对因办学不规范等原因受到学生及其家长、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的学校,责任督学应当及时实施督导。
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督导后,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工作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存在危及师生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出整改建议,由教育督导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