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教育督导数字化建设,建立教育督导数字化平台,对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数据进行统一归集、管理使用和共享交换,并为学生、家长、教师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问题反映和投诉、处理结果反馈等服务,其中提供查询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教育督导评价指标体系;

(三)督学任命、聘任以及教育督导责任区划分、督学动态调整等情况;

(四)教育督导报告以及教育评估监测结果;

(五)开展综合、专项、经常性教育督导的动态工作信息;

(六)其他与教育督导相关的信息。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教育督导数字化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