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3, 2010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0
- Articles
- 50 articles
(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用人单位已经建立工会或者工会联合会的,由工会或者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或者工会联合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一方推选代表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执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宣传、帮助和指导。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帮助和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订立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Chapter 2协商代表
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职工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在参加平等协商活动期间和集体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调整职工协商代表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进行平等协商前的准备工作;
(二)参加平等协商会议;
(三)参加平等协商争议的处理;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首席代表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协商代表会议;
(二)负责向本方公布协商情况;
(三)向对方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在会议纪要、集体合同及其相关文件上签字。
(一)协助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二)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遵守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得散布或者传播协商过程中的信息。
职工协商代表应当为提出协商意见和建议的职工保守秘密。
(一)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协商纪律,损害职工利益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责或者不能履行其义务的。
(一)拟定议题;
(二)确定时间、地点;
(三)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意见;
(四)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共同确定记录员。
议题可以由提出协商的一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指派的代表共同起草;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守秘密。
Chapter 3协商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劳动定额;
(十)奖惩;
(十一)裁员;
(十二)集体合同期限;
(十三)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四)需要协商的其他内容。
Chapter 4协商程序
(一)宣布会议内容和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双方就协商事项发表意见,进行商谈;
(四)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首次协商会议由提出要约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因协商发生争议超过协商期限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上级工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协调。
上级工会协调后仍有争议的,按属地管辖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共同协调处理争议,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Chapter 5集体合同的签订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通过的集体合同文本需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双方协商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订。
Chapter 6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一)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资调整的幅度;
(三)同类工种的劳动定额标准;
(四)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五)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
(六)需要进行平等协商的其他事项。
Chapter 7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Chapter 8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监督
(一)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一)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收到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和理由;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书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Chapter 9法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对方平等协商要求的;
(二)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的;
(三)拒绝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的;
(四)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五)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进行审查的;
(六)拒不履行生效的集体合同的。
违反本条第一款一、三、六项规定情节严重,并且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用人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协商代表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该合同,协商代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