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二)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遵守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得散布或者传播协商过程中的信息。

职工协商代表应当为提出协商意见和建议的职工保守秘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