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职工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本单位协商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产生,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在其中推选产生。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职工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