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收到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和理由;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书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