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