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双方协商代表可以就下列涉及本区域、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一)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资调整的幅度;

(三)同类工种的劳动定额标准;

(四)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五)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

(六)需要进行平等协商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