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用人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
(一)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对方平等协商要求的;
(二)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的;
(三)拒绝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的;
(四)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五)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进行审查的;
(六)拒不履行生效的集体合同的。
违反本条第一款一、三、六项规定情节严重,并且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用人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