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平等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会议内容和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双方就协商事项发表意见,进行商谈;

(四)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首次协商会议由提出要约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