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8, 2021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1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20年12月25日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是指传统村落中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一定时期历史风貌,体现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者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
市、县(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管理与监督传统村落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发展等工作。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传统村落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协助相关单位做好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
市、县(区)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相关工作。
(一)组织宣传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
(二)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和不符合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的建(构)筑物的调查登记;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传统村落民风民俗等历史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研究和推介等工作;
(五)落实消防安全相关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白蚁防治、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
(六)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
(七)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有关规定的行为;
(八)做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其他工作。
(一)宣传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
(二)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三)建立村(居)民参与决策、管理、监督机制,调动村(居)民积极性;
(四)依法将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事项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五)发现传统建筑有损毁危险或者建(构)筑物不符合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的,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六)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七)组织村(居)民开展各种传统文化活动,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劝阻和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九)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措施;
(十)做好传统村落的其他保护与利用工作。
Chapter 2规划编制
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进行。
传统村落已经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不再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划定传统村落的保护范围,包括划定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必要时可以划定风貌协调区。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实用性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划相互衔接,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邀请村(居)民参与,充分听取村(居)民意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和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编制单位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的公共场所设置展示牌,公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Chapter 3保护管理
钦州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申报、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申报中国传统村落、广西传统村落的,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程序与条件,从已批准公布的钦州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文化广电体育旅游等部门做好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普查工作,登记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数量、种类、分布、现状等情况,建立档案和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并提出传统村落建议名录,指导和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申报。
(一)保持村落的传统格局、传统风貌、传统文化和自然景观的整体协调和衔接;
(二)传统建筑应当完整保留,对传统建筑进行保护性维修和功能利用时不得改建或者拆除,确需拆除重建的,应当在原址上按照原建筑风格和规模进行;
(三)对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应当进行整治和重新装饰,严格控制高度、造型与色彩。
(一)水、电、路、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二)垃圾、污水处理和厕所等生活设施的建设;
(三)非保护建(构)筑物的拆除重建;
(四)鉴定为危房且经评估已丧失保护价值的传统建筑的拆除重建。
传统村落风貌协调区要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做好环境整治,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提供良好的保护屏障和景观背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筹资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和不符合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的建(构)筑物进行改造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财政补助或者奖励。
(一)开山、采石、开矿、取土、填塘等危害传统村落安全、破坏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的行为;
(二)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林地、耕地、河塘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公共场所、村落道路、巷道、水域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存粪便、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等农业废弃物和畜禽尸体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拆卸传统建筑构件;
(二)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的行为。
中国传统村落、广西传统村落的警示和退出,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Chapter 4综合利用
(一)开办博物馆、纪念馆、村史馆;
(二)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所;
(三)设立传统文化教育基地、建筑文化实训基地、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四)开办传统作坊、传统商铺、中医中药馆;
(五)开办农家旅馆、特色民宿;
(六)其他有利于传统建筑保护的利用方式。
鼓励有条件的传统村落编纂村志、村史。
鼓励、支持传统村落技艺人才在传统村落内开展授徒、传艺、展示、传统节庆表演等活动。
鼓励村(居)民在传统村落内从事传统特色产业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支持传统村落发展休闲农业、创意农业等,拓展农业多种功能,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劳务、捐赠、投资、入股、租赁、设立基金、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参与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研究和建设,增强传统村落旅游发展的文化特色和吸引力。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hapter 6附则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当遵守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以外,符合传统建筑认定条件的建(构)筑物,可以参照本条例传统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