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拆卸传统建筑构件的,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