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依法做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相关工作:
(一)宣传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
(二)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三)建立村(居)民参与决策、管理、监督机制,调动村(居)民积极性;
(四)依法将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事项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五)发现传统建筑有损毁危险或者建(构)筑物不符合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的,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六)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七)组织村(居)民开展各种传统文化活动,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劝阻和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九)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措施;
(十)做好传统村落的其他保护与利用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