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每批(处)传统村落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进行。
传统村落已经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不再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