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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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ch 3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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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ch 3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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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1992年5月2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2006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1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30%以上,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归侨侨眷人数较多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宗教界人士和其他劳动者应当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Chapter 2选举机构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9至1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
乡级选举委员会由7至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人员。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一)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宣传贯彻执行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三)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确定选举日期;
(四)指导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五)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负责选举工作文书档案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选举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按照乡级行政辖区、城市街道办事处辖区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派出机构,负责所属选区的选举工作。
乡级选举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的辖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派出机构,负责所属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区划分若干选民小组,负责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选民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其人选由选民推选。
Chapter 3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一)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140名,每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155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40名。
(二)乡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45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人口不足2000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5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县、乡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县、乡人大代表总名额。
聚居的少数民族种类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另加5%。
各选区应选县乡人大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30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Chapter 4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
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
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对于居住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
Chapter 5选区划分
选区可以按照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的辖区单独或者联合划分,也可以一个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划为几个选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也可以一个单位划为几个选区或者按照行业、系统划分选区。
Chapter 6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在校学生,在单位和学校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二)居民或者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三)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工作或者居住的,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以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登记并参加选举。
(四)县乡两级机关领导人员或者其他人员被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代表候选人的,仍在原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五)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期间在本省的,可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或者现在工作地的选区进行登记,并参加选举。
(六)下落不明满2年的人员,不予登记;在选举日前返回的,应予登记。
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应予以选民登记。选举期间发病的不参加选举。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
Chapter 7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在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之前推荐到选区。
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选举委员会汇总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按选区以姓名笔画顺序排列向选民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一倍,由选举委员会交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按选区向选民公布。公布时,没有经过预选的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领导小组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Chapter 8选举程序
(一)对选民名单再次进行核对;
(二)投票选举的程序安排;
(三)印制选票,制作票箱;
(四)宣传投票选举的注意事项,动员选民参加选举。
选举大会和投票站,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监票人、计票人由选区领导小组提名通过。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和票箱工作人员。
投票站、流动票箱应当有监票人1人,工作人员2人以上。
选民可以持选民证或者身份证领取选票。
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非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代为填写。受委托的人应当按照选举人的意愿填写选票。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区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书面等形式委托其他非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统计选票时,选民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作为选民参加投票选举计算。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为废票。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的规定和第一次投票时获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是赞成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后当选代表的人数仍少于应选名额时,不再进行第三次选举,不足的名额以后选举。
选举结果,非正式代表候选人与正式代表候选人享有同等的权利。
选举委员会对选举的结果进行核查,确认选举有效以后,将当选代表名单报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主席团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当选代表资格有效后,予以公告,发给代表证。
Chapter 9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罢免代表的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接受代表辞职以后,应当予以公告。
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县级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乡级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补选代表时,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3日以前公布。
补选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经过选民讨论、协商,分别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乡级人大主席团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补选结果,经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分别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乡级人大主席团确认并予公告,发给代表证,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补选的代表,其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Chapter 10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以本条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