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各级选举机构应当把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同等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得调换或者增减。

选举委员会汇总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按选区以姓名笔画顺序排列向选民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一倍,由选举委员会交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按选区向选民公布。公布时,没有经过预选的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