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选民登记按照下列办法进行: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在校学生,在单位和学校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二)居民或者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三)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工作或者居住的,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以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登记并参加选举。
(四)县乡两级机关领导人员或者其他人员被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代表候选人的,仍在原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五)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期间在本省的,可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或者现在工作地的选区进行登记,并参加选举。
(六)下落不明满2年的人员,不予登记;在选举日前返回的,应予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