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