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31, 202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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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6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一)建(构)筑物和建筑工地围墙(挡);
(二)道路、广场、桥梁、隧道、站台、码头等户外场地;
(三)公交车候车亭、报刊亭、灯杆、电杆等户外公共设施;
(四)布幅、气球、充气装置;
(五)公共汽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
(六)其他载体。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个体工商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地、办公地或者建(构)筑物,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等内容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的行为。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地面广告标牌设施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气象、轨道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并依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职权调整事项目录,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Chapter 2规划与设置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征求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布实施。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利用公共资源载体规划一定比例公益广告设施,但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纳入户外广告规划。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地质灾害危险区的;
(二)利用或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者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的;
(四)利用立交、高架桥梁,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五)利用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挡)设置商业广告的,但属于展示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字号、标志、工程信息的除外;
(六)利用沿街建筑立面悬挂布幔的;
(七)在建筑物屋顶(楼顶)新设户外广告设施的;
(八)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设地面广告标牌设施的;
(九)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安全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逃生、灭火救援的;
(十)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市户外广告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位置、形式、材质、尺寸及照明等设置要素进行规范,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提出具体管理要求。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和监管的依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
Chapter 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务网站及时公开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利用其他场所、空间、设施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场所、空间、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提出申请。
(一)申请表;
(二)广告设施载体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受委托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户外广告设施及载体安全性证明材料。
利用新型设施发布户外广告,采用虚拟成像技术、计算机高新技术等发布全息投影广告、互动广告,且没有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安全和城市容貌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组织论证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利用公共资源载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自取得设置许可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许可期届满后需要延续,属于使用公共载体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组织招投标、拍卖;属于使用非公共载体的,应当在设置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供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报告。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拆除。
(一)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设置电子显示屏的亮度、画面的移动和走字速度;
(二)开启时间限制在每日上午八时至晚间十时三十分。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应当与临时性活动期限一致,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但经批准的全市性重大活动除外。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将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拆除。
设置临时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设施设置后当日内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备案,设置当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可顺延至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提交。临时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期限不得超过十日。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二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拆除,恢复原状。
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残缺。设置期满之日起二日内,设置人应当将宣传品设施拆除,恢复原状。
利用工地围墙(挡)临时张挂、张贴宣传品设置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其他张挂、张贴宣传品(公益广告除外)的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核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Chapter 4招牌设置管理
(一)机关、团体、院校、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招牌内容限于经批准或者核准的名称、标识或者规范化简称,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招牌内容限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名称、字号、规范化简称;经营范围、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不得作为招牌内容;
(二)设置地点限于本单位办公地或者经营地,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可以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但有多个出入口的大型商场、单位、居住小区可以在不同出入口处设置招牌;位于道路转弯处、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于同一经营者的,可以在转角处或者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和制作组合式招牌;同一建筑物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应当和谐统一;
(四)不得在建筑物屋顶(楼顶)新设招牌;
(五)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影响建筑物日照、采光、通风以及结构安全;
(六)招牌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腐、电气安全等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一)备案表;
(二)经营(办公)用房的权属证明;
(三)招牌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文件。
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建筑物名称且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应当视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定申请许可或者备案。
设置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拆除的,招牌所在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自行拆除。
Chapter 5设置安全与维护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或者拆除。
遇台风、暴雨或其他恶劣天气情况,设置人应当采取加固、拆除等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既有屋顶(楼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或拆除,存续期间设置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安全检测。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或者不完整、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设施损坏等影响城市容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上准确标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文号、日常维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一)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监督检查制度;
(二)督促设置人履行维护管理、安全保障责任,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
Chapter 6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设置地面广告标牌设施不符合户外广告规划要求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代履行情形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委托第三人代为拆除的,所需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并由设置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设置人未准确标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文号、日常维护联系人或者联系方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宣传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未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或者宣传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设置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施工或者安全检测的。
查封期间,可以以公益广告覆盖查封对象,存在安全隐患的除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责令设置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一)未按照户外广告规划或者行政许可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
(二)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Chapter 7附则
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设置人应当依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向气象部门、飞行管制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利用车身进行广告宣传的,设置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身颜色变更登记;利用船身进行广告宣传,属于应当申请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情形的,设置人应当申请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