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全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分类控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市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地面广告标牌设施位置的规划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编制,作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一部分。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征求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布实施。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利用公共资源载体规划一定比例公益广告设施,但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纳入户外广告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